權與責 right & duty
今日新聞: 一段婚外情害兩命 教師夫婦殉愛
習慣網上閱覽新聞,今日的頭條,竟是如此荒謬的事!兩夫婦皆為中學教師,一個為籃球隊教練,受學生愛戴,另一個則已是主任級,"虔誠的基督徒",兼學校的福音事工委員會成員。如此兩個在校內被人重視的老師,可以一躍以下就了結生命,這究竟是甚麼世界?自殺彷彿已不再新鮮。
這種悲劇為何要一而再、再而三的發生呢?這到底是個怎樣的世代?故事聽起來,他們為愛而死,難道悲壯轟烈嗎?一個因為妻子不肯原諒自己曾經婚外情而跳樓,一個聞正辦離婚的丈夫自殺而捨命隨夫;早知如此,何必當初?
那兩個老師當然有他們尋死的理由,但那是否即人權所在?他們教導學生到底用甚麼道理的?他們做老師是為甚麼的?甚麼為之"虔誠的基督徒"?他們何以有權這樣子去結束自己的生命?
令我想到,何為人權?我總覺得,權與責是並行而不可分割的,經常有人爭取不同的權利,卻從不想一想他們未負過任何責。例如,爭取居港權的人仕,若然他們肯為居留在港生活而負起他們在這個社會上的責任的話,那末他們當然可以留下;做父母的爭取撫養權,同樣也要證明他們會負起為人父母的責任。耶穌曾說過:「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權柄。」祂之所以有這權柄,因為祂願意順服天父的旨意,背負起沉重的十架,為罪人釘死,祂又怎能沒赦罪的權柄。作為一個人,生存在育養我們長大的社會當中,我們要求得到很多的權利,但責任呢?
「你們自己原知道應當怎樣傚法我們。因為我們在你們中間,未嘗不按規矩而行,也未嘗白喫人的飯,倒是辛苦勞碌,晝夜作工,免得叫你們一人受累。這並不是因我們沒有權柄,乃是要給你們作榜樣,叫你們傚法我們。(帖後 3:7-9)」
到底留在世上,我又有甚麼是要負起責任呢?
我明白,人就是人,我們有軟弱、有罪性...
我不是質疑基督徒應有的本性,也不是要指控誰的過錯,只是想提醒自己該警醒而已。